(2011年1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根據2016年5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裴金佳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設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筑物。 前款規定的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包括電力、有線電視、通信(含監控線路)、燃氣、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于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排水、通風、照明、電氣、通信、安全監測系統等。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廊的管理應當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和安全運行。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于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管廊建設規范、維護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費形式、收益及風險分擔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征詢各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管廊的,應當配套建設管廊。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地鐵線網的規劃建設在滿足自身管線需求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單位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相關弱電管線。 第八條對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規劃期內原則上不得再進行管廊的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預留市政公用弱電管線的地鐵線網,除有以下情況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㈠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㈡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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