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對已建設管線的城市道路,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按照建設管廊的原則要求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可以一并申請,并依法審批。新建管線建成后5年內,不再批準挖掘道路建設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廊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維護,并在竣工驗收后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管廊管理單位應當與管廊建設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發現管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書面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管廊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向各管線單位提供進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并收取管廊使用費和管廊日常維護管理費。 管廊使用費及日常維護管理費,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 管廊管理單位在維護管理初期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㈠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㈡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㈢與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要求等內容; ㈣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㈤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㈥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㈦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㈧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㈨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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