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㈠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㈡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㈢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㈣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并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㈤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㈥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管廊管理單位備案; ㈦為保障入管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3日內按照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應當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手續,并將設計圖紙送管廊管理單位備案,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下列活動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應當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管廊管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該保護方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㈠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㈡爆破; ㈢挖掘城市道路; ㈣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㈤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㈥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從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管廊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㈡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㈢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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