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綜合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決定對《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于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管廊建設規范、維護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費形式、收益及風險分擔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內容。” 二、將第六條調整為第七條,并增加第二至四款:“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地鐵線網的規劃建設在滿足自身管線需求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單位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相關弱電管線。” 三、將第七條調整為第八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預留市政公用弱電管線的地鐵線網,除有以下情況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㈠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㈡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四、將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將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四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管廊管理單位在維護管理初期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六、將第十四條調整為第十五條,并增加三項分別作為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 “㈢與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付費方式、計費周期、施工要求等內容; ㈦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㈧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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