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賴彩霞 通訊員 楊長平/文楊靖/漫畫)辦了酒席生了娃卻未辦理結婚登記,在農村,這樣的事情不少見。29歲的林小姐便是如此。最近她因打了“丈夫”的新女友,被對方索賠醫藥費等損失,而“丈夫”也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要求。近日,思明區法院受理這一糾紛,對此進行調解。 糾紛 林小姐是翔安人,去年認識了隔壁村的蔡先生。沒多久,兩人“結婚”,但卻是“只辦了酒席,沒有辦結婚證。”去年年底,林小姐當了媽媽,一直待在家里,而“丈夫”蔡先生則在外面做點小生意。 今年4月,林小姐外出游玩,卻遇見蔡先生帶著一女子,兩人舉止親密。林小姐一怒之下,上前質問并毆打該女子。女子陳小姐表示她與蔡先生正在交往中,蔡先生并未與林小姐辦理結婚證,不存在婚姻關系,自己并不是第三者插足。陳小姐多處受傷,要求林小姐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讓林小姐更想不到的是,“丈夫”不僅沒有幫她說話,反而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我們都辦了酒席,有了孩子,怎么是非法同居?”林小姐既傷心又不解。 調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明確規定,是否承認事實婚姻,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在此之前,我國法院承認事實婚姻,在此之后形成的“事實婚姻”,認定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蔡先生來說,林小姐與他雖然是同居關系,但鑒于有了孩子,且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建議蔡先生慎重考慮,如愿意繼續生活,應及時補辦結婚證。 而對于林小姐來說,法律并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處于不利的處境,希望她能平緩心態,與蔡先生心平氣和進行溝通,商量出最好的解決辦法,避免對自己和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在法官的調解下,蔡先生希望林小姐給他一段時間,理清關系。林小姐也將時間期限安排在半年內,如半年后,蔡先生仍不反悔,雙方就辦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手續,蔡先生給予相應補償;如蔡先生愿意過下去,她表示可當即就去辦結婚證。 法官提醒 雙方確定要結婚后,一定要及時進行婚姻登記,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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