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南網6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付臻/文 陶小莫/漫畫)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賠案,卻意外引出了“案中案”,作為原告的傷者為了多獲賠償,竟偽造了一份虛假證據! 近日,造假的傷者以及配合他作偽證的單位都接受了罰款的處罰決定。 外來工小周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事發后,他向海滄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在小周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與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顯示,簽訂時間是2014年3月17日,合同的期限從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小周以此表明自己的工作、收入,在賠償中提出誤工費等損失。 不過,法官在審查證據時卻發現了破綻。原來,該公司成立時間為2015年2月9日,小周怎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簽合同入職呢?經進一步調查,法院認定,該證據是小周與該公司串通作出的偽證。 今年1月21日,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小周罰款500元、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罰款5000元。小周和這家公司均繳納了相應的罰款。 但是,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在復議期間內,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復議期間,該公司又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書》,準許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 法官說法 偽造證據妨礙司法最高可罰100萬元 “偽造證據,最高可罰100萬元,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刑責。”海滄法院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單位,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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