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同法宣)為救落水同伴匆忙下水,20歲的小伙子小偉(化名)自己卻溺亡了。死者父母將獲救者和在場人員一并告上法庭,以在場者未盡到救助義務為由請求侵權賠償。近日,這起案件在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結果是無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相約戲水卻出意外 20歲小伙不幸溺亡 2015年6月21日下午3時許,在廈打工的小偉和幾名工友相約,前往同安一污水處理廠附近的溪邊玩耍。當時天氣炎熱,清涼的溪水看起來十分誘人,盡管溪邊豎著安全警示標志,這群年輕人還是大意了,脫掉鞋襪便坐在溪邊泡腳玩水。玩鬧間,其中一人小玲(化名)突然踩到了沙石,腳一滑便整個人掉入深水坑中,瞬間就被淹沒了。 眼看同伴落水,大家一時間都驚呆了。小偉第一個跳進水中試圖拉住小玲,沒想到自己反而也被沖走。其他同伴趕緊下水幫忙,經過一番忙亂,只有小玲被救上岸,救人的小偉卻失去了蹤影。 剛剛脫險的工友們都不敢再貿然下水,當天下午4時許,小偉才被接到報警后趕來的民警和消防官兵撈上岸,但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 正值青春年華的小伙子就這樣沒了,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小偉的父母認為,死里逃生的小玲作為受益者首當其沖,她必須對小偉的死負責。另外,當時在場的工友救援不力,作為河道管理者的同安區水利局管理不善,都與小偉的死脫離不了關系。小偉的父母將上述人等一起告上法庭,請求各方連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88萬余元。 侵權責任難追究 工友自愿給予補償 近日,同安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官認為,小偉溺水后,在場工友及時報警,盡管因為不諳水性無法救助小偉,但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同安區水利局在事發地段設有警示標志,作為河道管理單位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無需承擔責任。 盡管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同行的工友們均主動表示,愿意對小偉的父母給予人道上的補償。據此,法院酌情認定幾名工友每人補償4000元到5000元。 【法官說法】 獲救者應適當補償 對于獲救者小玲,法院在判決中援引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小偉因救助小玲而死亡,雖未能直接將她救起,但畢竟起到了幫助作用。法院最終酌情認定小玲補償小偉的父母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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