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偷:專偷寫字樓,作案10起 滕某今年24歲,無業。經查,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他采取溜門入室的方式,在島內多處辦公樓作案,作案10起,盜得財物價值4萬多元,大部分為手機、筆記本電腦和現金。 滕某每次作案,都是先偽裝成公司職員進入辦公大樓,然后再溜進無人的辦公室,趁機偷走值錢的東西。 去年1月26日下午上班時間,滕某進入湖里區一家電子公司的辦公樓,發現二樓的總經理辦公室空無一人,他偷走了辦公桌上的手機以及錢包。兩天后的上午,他以同樣的手法,偷走了某公司經理辦公桌上的平板電腦和手提包。 而在這些被盜的寫字樓職員中,損失最多的就是市民王女士。她不僅損失了手機和現金,還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 判決:疑罪從無,不構成詐騙罪 王女士支付寶賬戶被人通過手機支付了1.1萬多元,到底是不是滕某干的? 對此,思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無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決認定指控滕某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不過,法院另外審理查明,滕某在多處辦公樓盜竊,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可估價值及現金共計4379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因此,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處滕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責令其賠償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說,要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一方面,辦公寫字樓的物業要加強管理,市民在辦公環境要加強警惕。另一方面,機主丟失手機后,要及時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法官說法 僅憑口供,不能定罪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當中,王女士的被盜手機是在當天下午2點左右通過支付寶進行消費,而手機丟失是在當天中午12點半左右,中間大約有一個半小時時間,僅有滕某口供不足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且滕某本身對破解密碼等細節也交代不清。另外,滕某如果盜竊后通過所盜手機支付寶進行消費,其完全可以通過該種方式在其他盜竊案中使用,而本案涉及手機的其他六起盜竊犯罪中并無發生此種情形,該六起案件一定程度上佐證了被告人的辯解。 由于無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因此,法院判決認定指控滕某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還說,在刑案審理中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且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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