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建了新崗亭出租舊崗亭,租金還未收上來 記者找到小區物業主任陳先生。他說,小區新建了道閘系統,道閘之間建起了新的保安崗亭,監控室也新建了一個。舊崗亭是小區建成時的配套設施,新崗亭啟用后,舊崗亭就空出來了,物業便于6月份將它出租給一家房產中介。 記者問租金作何使用,陳先生稱,將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基金。記者提出想看看資金的保管和使用記錄,陳先生稱現在還沒有記錄,只有每年年終公示小區物業收支情況時才有。記者提出想看看平時資金的收支記錄,陳先生說租金還未收上來,他們是按季度收費,“現在還不到兩個月,我們還沒有記錄收支”。 針對此情況,記者聯系這家房產中介的經理吳先生。吳先生說,具體店租情況他不清楚。他向記者提供了他的上級游先生的聯系方式。記者聯系游先生,對方稱自己并不負責金雞亭門店,也不清楚相關情況。 律師說法 未經業主同意,物業不得對外出租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豐說,從性質上說,保安崗亭屬于小區的物業服務用房,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如果該小區物業認為該崗亭已經沒有實際作用,也應當經過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同意方可對外出租,而且出租收益必須納入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維修基金,用于小區電梯或者其他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公示。對于沒有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的小區,物業也不能自己做主出租。 對于該小區物業所謂的年底才能公布資金使用明細的說法,郭豐說:“沒有哪條法律規定物業可以年底公示,小區的任何一個業主都有權要求物業馬上、直接公示資金使用明細,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物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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