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江海蘋)近日,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批捕一起因違規銷售鹽酸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刑事案件。 據介紹,犯罪嫌疑人謝某在杏林經營一家危險化學品公司。李某三次登門向謝某求購鹽酸,說明是要開礦用,正在向公安機關申請購買鹽酸的審批手續,詢問能否先賣鹽酸,后補手續。謝某未能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審查買方資質,一次性向李某銷售鹽酸達1800升。 后經查,李某已將購得鹽酸全部用于制造毒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謝某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逮捕。 檢察官說法:鹽酸屬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根據《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規范化管理指南》銷售鹽酸應當依法核驗購買方資質。查驗購買方的購買許可、備案證和購買經辦人身份證。對符合條件的購買方,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和購買方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鹽酸達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的,可涉嫌非法買賣易制毒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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