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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網上賣廈門業主電話 250元就能買“一個小區”

2016-07-26 08:10? 張薇?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盧超穎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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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女子給導報記者發來一份業主聯系電話

東南網7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吳林增 實習生林偉琪)前不久,有個美女,在微信群內“賣”。賣什么?跟你有關。她賣的是業主電話。平日,你一天接五六個中介電話,肯定納悶誰出賣了你。有可能你的電話號碼,就是被這個“美女”給賣了。至于她怎么賣?導報記者剛好也在那群內,偽裝了一下身份,加了她。她也不浪費時間,直奔主題。

網上甩賣“廈門業主”電話

女子:“先生,需要業主電話嗎?”

記者:“都有哪些電話?”

女子:“廈門業主(57萬份、1200個樓盤),法人(35萬份),車主(31萬份),商會(92份),2016年新樓盤蓮花新城三期、橡樹灣四期、海上五月花六期、七星公館、黎安小鎮、溢翔首府齊全號碼……”

記者:“有沒有老舊小區的?比如,育秀中心的。”

女子:“這個沒有。”

記者:“我是做燃氣的,主要針對老舊小區。”(海峽導報記者假裝是安裝燃氣的)

女子:“不好意思,太老的小區我們沒有,只要是新一點的小區我們都會有。”

250元可買一個小區業主電話

記者:“好吧,不過,今后我也想做室內可視電話推廣,如果你們提供可靠電話,我想跟你們長期合作。”(海峽導報記者只能繼續編)

女子:“先生,沒問題的,我們提供的都是真實有效的電話。”

記者:“一個樓盤賣多少錢?”

女子:“300元。”

記者:“300元有點貴。”

女子:“這個價格還好啦,不算貴了。”

記者:“我是想長期合作,算便宜點。”

女子:“那你需要多少呢?”

記者:“我想先買點試試,萬一你們提供假的呢。”

女子:“那就250元給你。”

先給一點號碼 表示合作誠意

記者:“好,不過,我想先買一點號碼試試。”

女子:“什么?”

記者:“就是,我先給你50元,你賣給我500個業主的電話號碼。”

女子:“按數量買,我們不能給你一個小區完整的業主電話,只能隨機發給你一點號碼。”

記者:“那也行,反正,我先買一點點試試你們的真假。”

女子:“你把錢微信轉賬給我,把郵箱給我,我立馬發電話號碼給你。”

記者:“那不行,我必須先看到電話號碼,才能給你轉賬。”(女子稍稍遲鈍了一會兒)

女子:“我可以先給你一點電話號碼。”(又過了一會兒,女子發來一排杏林灣一號一期業主的電話)

女子:“這是杏林灣一號一期部分業主的電話,你核實一下。”(海峽導報記者跟她說,稍后會核實,繼續跟她聊)

自稱有渠道 號碼“來自房管所”

記者:“我覺得你們這行好好賺啊,一本萬利。”

女子:“請理解好,一個個樓盤一個個號碼都是我們自己找渠道花錢收購的,賺什么啊。”

記者:“不瞞你說,我平常到小區發點小傳單,效果不好。”

女子:“性質不一樣,做我們這行,沒渠道沒關系做不了。”

女子:“我的名單都是房管所出來的。”

記者:“房管所是什么?”(海峽導報記者繼續裝傻)

女子:“自己百度去。”

女子:“想賺錢都要有代價,打關系的錢都不知道花了多少。”

記者:“生意就是這樣,你給他們點回扣就是了。”

女子:“回扣也不是你想象的價格,每次更新樓盤、出現新樓盤呢,都要用錢買。”(此后,女子一直問:你到底買不買,你當我是什么?)

記者核實 所提供號碼準確率為100%

昨日,根據女子提供的杏林灣一號一期部分業主電話,導報記者隨機核實了其中11個電話號碼。

情況是這樣的,這11個電話,有5個接聽,另外6個無人接聽。而接聽電話的5個業主,他們的名字、住址房號,均與女子提供的信息一致,準確率堪稱100%。得知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出去,這5個業主的反應不一。

業主梁女士說,她在杏林灣一期的房子正在裝修,每天跟很多人打交道。“我哪知道是誰泄露了我的電話,他們拿了我的電話能做什么大事,反正我無所謂。”

業主黃小姐則說:“難怪自從我買房之后,每天都收到很多垃圾短信。”

業主戴女士認為,泄露她信息的可能是售樓部,“每天都會有很多房產中介、裝修公司打來電話,說實話,真的很煩”。而潘姓業主提起此事很激動,他說,經常有一些貸款、推銷的電話在中午兩三點休息時段打過來,“被煩死了!”

業主張先生則認為,現在倒賣個人信息太嚴重,很多環節都可能把自己的個人信息倒賣出去。他認為,要加強打擊、監管。

受訪的業主多認為,出賣信息的環節可能出現在物業、房產商。而房管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出賣信息的可能性不大。

部門回應 “來自房管所”的說法不靠譜

對于該女子自稱業主信息來自房管所,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相關人士。

該人士說,女子自稱信息來自房管所的說法不靠譜。2006年以后,廈門市撤銷了除鼓浪嶼房管所外的其余八個原房管所,并在原房管所基礎上組建了市公房管理中心。

無論是原房管所還是市公房管理中心,職能均為廈門市直管公房管理,不涉及商品房管理職能,因此不具有掌握商品房業主信息的來源或渠道。

所以,該女子自稱新樓盤業主信息來自房管所的說法,在廈門,根本站不住腳。此外,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對于業主備案信息,有著嚴格的保密措施,根本不可能流露出去。

此外,昨日,廈門一個長期從事建筑業的人士告訴導報記者,該女子對于信息來自房管所的說法,應該是一次“嘴上跑火車”,目的在于用“權威性”吸引買家。在該人士看來,泄露業主信息的環節可能出現在售樓環節。

律師觀點 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毛漢青表示,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業主電話等個人信息資料屬于個人隱私。

在無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社會公開和傳播。2009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定,設立一條新的罪名就是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對于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員,情況嚴重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擁有個人信息的企業與團體應承擔對個人信息的保密責任,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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