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廈法宣)同款“香奈兒”錢包,專柜售價1萬元左右,在廈門福佑大飯店一樓的平價商場,則僅需385元。 近日,這包引起了法國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廈門福佑大飯店、廈門福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廈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原告] 買到假貨要維權 去年8月,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福佑大飯店一樓平價商場以人民幣385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個錢包。錢包的包裝盒、名牌印有“CHANEL”字樣,錢包正反面及拉鏈頭上均有雙C標識。 經原告律師鑒定,該錢包假冒原告注冊商標。 原告認為,福佑大飯店在其一樓大堂內銷售假冒香奈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福佑大飯店系福佑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被告福佑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據此向兩被告索賠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20萬元,并要求在酒店大堂顯著位置張貼告示30天,以消除不良影響等。 錢包購買地點位于福佑大飯店一樓大堂內,距離酒店前臺近,且最終結算是在酒店前臺進行,原告認為,福佑大飯店行為系侵權行為。原告提供了福佑大飯店出具的發票。 據介紹,在住店結算時,原告委托代理人取得了福佑大飯店出具的總金額988元的住宿發票,這988元中含錢包385元、房費及餐飲費。 [飯店] 自稱未侵害商標權 不過,被告辯稱,其未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的行為。錢包系飯店一樓大堂平價商場所售,飯店與平價商場是不同的經營主體。 據介紹,2012年,被告就將該場地出租給他人經營,平價商場是具有經營資格的獨立商事主體,被告僅是出租人。在是否為平價商場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的問題上,被告稱平價商場的經營范圍為食品,并不知其超范圍經營。 另外,被告解釋,發票上記載為住宿費,沒有注明該費用包含了買包的385元。被告調查獲悉,開具發票時,這385元系食品消費,非買包費用。 昨日,經過近2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該案審理工作將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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