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一場交通事故,竟要重復賠錢?原來,責任方把12萬元賠償款給了受害者的“代理人”,但是,受害者本人最終卻沒有拿到錢。 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索賠糾紛。 索賠:一次事故 要賠兩次12萬元? 2015年4月,肇事司機阿木駕駛重型貨車沿沈海高速行駛時,追尾碰撞上受害者小肖的小型客車,事故導致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阿木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小肖無責任。 事發時,阿木駕駛的車輛系掛靠在廈門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經營。后來,經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小肖車輛損失、拖車費、清障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2015年7月,保險公司向該物流公司轉賬支付了12萬元理賠款。 因小肖未在廈門工作生活,便請廈門本地人老江代為幫忙,配合阿木辦理保險理賠手續。但是,小肖并未與老江簽訂授權委托書。 數月后,阿木與物流公司以為小肖已全權委托給老江處理理賠事宜,便將12萬元的理賠款匯入老江賬戶。 后來,因為受害者小肖一直沒有收到理賠款,就將阿木和阿木車輛掛靠的物流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判決:把錢給了別人,不算履行義務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要求物流公司應與阿木共同賠償小肖經濟損失12萬元。 法官分析說,本案當中,小肖主張其并未授權委托老江,且未對老江的行為予以追認。阿木主張將賠償款支付給老江,系已履行了對小肖的車輛的損害賠償義務,但其并無證據證明老江系經過小肖的授權委托,因此,阿木將賠償款支付給老江的行為并不能視為已向小肖履行了賠償義務。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應盡到對小肖及老江之間委托代理關系的審查義務。本案中,小肖與老江之間不構成有權代理,阿木與物流公司主張已履行賠償義務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法院判決要求,物流公司應與阿木共同賠償小肖經濟損失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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