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網-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洪先生為一家餐飲公司設計了品牌標志,但最終因費用沒談攏而沒能合作。但1個月后,他卻發現,自己的作品已經被印在了該公司的員工制服上。為此,他起訴餐飲公司,索賠10000元。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此案。 【案情】 放棄方案卻又擅自使用,設計者索賠萬元 洪先生是一名設計師,去年3月份,他受邀為一家餐飲公司設計品牌形象標志。按照餐飲公司的意向,洪先生制作了初稿,并把標志圖形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餐飲公司。不過,餐飲公司覺得洪先生開出的設計費過高,表示放棄洪先生的方案。 1個月后,洪先生卻發現,這家餐飲公司把自己設計的標志印在了員工的制服和帽子上。洪先生馬上和對方交涉,可是對方卻沒有停止使用。 為了利于維權,去年5月,洪先生將自己設計的標志圖形在中國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了網絡備案,并取得《原創作品備案證書》。 在法庭上,洪先生提交了電子郵件往來截圖、備案證書、員工制服照片等證據,還提交了曾經的獲獎證書,表示自己具有中級設計師以上水平,向餐飲公司索賠10000元。 但餐飲公司認為,目前已經停止使用洪先生設計的標志圖形,而且沒有把標志圖形印在其他商品用于銷售,并沒有給洪先生造成實際損失,因此10000元的賠償訴求沒有依據。 【判決】 侵權行為證據確鑿,賠償數額酌情確定 思明區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洪先生對標志圖形進行網絡登記,應為該標志圖形的著作權人。而餐飲公司未經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將作品用于其公司的員工服裝上,侵犯了洪先生享有的作品著作權。 但關于賠償數額,法院認為,洪先生無法證明其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也未能證明餐廳的違法所得,應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暢銷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餐飲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請求的賠償數額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予以確定。據此,法院判決餐飲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洪先生著作權的相關制品,同時賠償洪先生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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