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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親屬關系等證明仍由派出所開具 理由:無法憑法定身份證件證明 對于親屬關系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無法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意見》要求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意見》明確,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在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及戶口注銷證明方面,《意見》要求,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在無犯罪記錄證明方面,《意見》指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此外,《意見》也對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等證明的開具作出了規定。 派出所不開戶口遷移情況等證明 理由:憑法定身份證件完全能夠證明 根據《意見》,9類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具體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5類憑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證明。具體包括: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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