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低保標準相銜接 記者了解到,海滄區戶籍居民符合條件的,由戶籍地所在街道給予臨時救助;在本區辦理居住證(或辦理暫住證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居住地所在街道給予臨時救助;其他人員,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轉送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機構,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規定給予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救急難”標準與低保標準相銜接。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持續時間短的,按家庭人口(個人)視情況給予1—3個月的救助;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嚴重困難、持續時間長的,按家庭人口(個人)視情況給予4—6個月的救助。 遇到以下7大類急難可獲救助 《辦法》中指出,根據保基本、管搶救的原則,結合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實施分類分級救助。 (一)因災救助。對因災、突發事故、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救助,應急救助視其突發因素及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標準為300元至3000元。實行一事一審核,特殊情況下最高救助標準可至1萬元。 (二)因病救助。所轄區域內發生的急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轄區內醫療機構要積極救治;海滄區戶籍的居民在本市以外發生急重傷病、需要急救但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海滄區民政局要積極籌措資金,給予3000元以內的緊急醫療救助金。 因醫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和其他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按照《廈門市海滄區醫療救助辦法》(廈海政〔2016〕155號)規定,視申請人家庭經濟收入狀況、病情及個人住院自付醫療費用的額度,給予救助。 (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所轄區域內發現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方式為協助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廈門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護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四)自然災害救助。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受災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海滄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要求進行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同時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轉移安置期間,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給予災害應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子女就讀高中(中專)、大學全日制學歷,因經濟困難可能輟學者;家庭成員身患重病(或絕癥)、家庭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及特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輟學的高中(中專)、大學全日制學歷學生可以申請朝陽助學,助學標準為: 1.在本市學校就讀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資助5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學校就讀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資助6000元; 2.在本市學校就讀的大專新生,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學校就讀的大專新生,每生每年資助2500元; 3.本市學校就讀的高中(中專)新生,每生每年資助15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學校就讀的中專新生,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 4.符合計生獎勵政策的子女,助學時增發助學金:就讀本科及以上的獎勵1000元,就讀大專的獎勵500元。 (六)重大困難臨時救助。對因重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視其突發因素及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救助標準為300元至 5000元,特殊情況下救助標準最高可達1萬元。重大困難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審核,每戶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七)住房救助。對因災、突發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住房無著落的特困家庭,由所在街道或區建設局承辦住房救助,確保特困家庭人員不會流落街頭。對農村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的“五保”、“三無”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包括安排入住區社會福利中心、自然災害避災點或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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