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難” 如何申請? 《辦法》中指出,“救急難”申請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城鄉困難家庭的戶主(當事人無法申請的,可以由村居代為申請)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所需材料,由各村(居)受理點負責受理。按照村居受理點審查,街道辦事處審核,救助金額3000元以上需報區民政局備案的操作程序組織實施。 對因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報材料的家庭或個人,由社會救助窗口先實施救助,后補辦相關申報審核等材料。 申請時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暫住證)、身份證復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區級(含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必要的病史材料復印件,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總額收據及補助、報銷憑證復印件。(三) 因事故災害造成的特殊困難,需提供街道辦事處(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四)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的需提供子女學籍或相關證明。(五)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難,提供能證明相應困難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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