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詹文)這部法規,將引領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為廈門自貿片區的創新發展提供穩定可預期的法制環境。昨天,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 該規定共八章,分總則、管理體制、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金融服務、兩岸經貿合作、促進產業升級和“一帶一路”建設、法治環境、附則。規定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國家戰略,立足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于體制機制創新,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國際航運中心、兩岸貿易中心和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制化營商環境。 規定還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區,建設成為集貿易、投資、金融、科創等方面的開放與創新為一體的綜合改革區域。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制度,聘請相關專家擔任顧問,參與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建設、重要改革措施的決策咨詢,以及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評估與考核。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法規質量,這部法規在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全市人民和社會各界的立法建議和修改意見。 該規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經濟特區 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 (2016年8月3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三十一號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規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建設,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在自貿試驗區的實施,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國家戰略,立足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于體制機制創新,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國際航運中心、兩岸貿易中心和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對于符合改革方向、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受到追責時可以提出免責申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立自貿試驗區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投資貿易、金融創新、兩岸經貿合作、知識產權以及政府職能轉變和綜合監管等方面的重大 問題,統籌和協調本市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中央與省駐廈單位及本市有關部門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具體工作由自貿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條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規定職責具體負責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海關、檢驗檢疫、海事等中央、省駐廈單位,依照規定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做好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區,建設成為集貿易、投資、金融、科創等方面的開放與創新為一體的綜合改革區域。 第七條自貿試驗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制度,簡化辦理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實行多部門信息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推動全程電子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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