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吳宇豪通訊員張婧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實施了35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宣告終結,中國正式迎來“二孩時代”。政策實施半年多,仍有許多市民對此政策不了解。 為做好全面兩孩政策宣傳解讀,思明區衛生計生局、計生協會通過“門戶網站、基層網絡、群眾來電”搜集整理了當前群眾最關心的兩孩政策問題,進行一一解答,并在《廈港晨報》上宣傳,旨在為群眾釋疑解惑,引導群眾廣泛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以下是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晨報為您詳細解答。 釋疑解惑 1.“兩孩”與“二胎”有什么不同?如果第一胎生育為雙胞胎,可否再生育? 答: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目前允許生“二孩”而不是生“二胎”,強調的是生育數量而非胎次,已經生育雙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2.《決定》中的子女數如何計算? 答:《決定》中所稱的子女數包括夫妻所生育、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夫妻再婚前已經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數的統計。比如,一對夫妻雙方均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經有兩個孩子,但一個判給了對方,在計算子女數時就是雙方合計已有3個孩子,不屬于再生育的申請對象。 3.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還需要辦理準生證嗎? 答:對一、二孩不再需要辦理生育服務證。新修訂《條例》規定,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4.對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夫妻,該如何辦理生育登記?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生育第一和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含流動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個月內均可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居委會或街道進行登記。對夫妻確實需要《生育服務證》的,可在登記后當場發證。 5.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什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孩?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上述第(四)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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