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佘崢)新的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近日公布,其中公辦園小小班收費標準將提高。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近日公布《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要求從今年秋季開始執行。不過,我市幼兒園秋季學期的收費標準已經公布,將維持原來收費。相關部門表示,預計最早也要下學期,幼兒園才能提價。 新辦法規定,公辦幼兒園小小班收費,由原來的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20%提高為30%;寒暑假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從上浮30%提高為50%。 在代辦項目方面,由原來的伙食費、省規定的幼兒園教育活動必備的學具、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費(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為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 伙食費開支范圍由原來的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擴大為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和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 伙食費退費規定由原來的幼兒在繳納費用后因故請假的,從請假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改為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1、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新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班)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 2、幼兒園可收取哪些費用? 舊辦法規定,幼兒園可收取保育教育費(含管理費、雜支費)和規定的代辦費。新辦法規定,幼兒園可收取保育教育費和規定的代辦費,還增加了“對在幼兒園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 3、保教費按什么方式收取? 新辦法規定,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份收取的辦法: 采取按學期收取辦法的,每個學期按四個半月計算。 采取按月份收取辦法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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