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海法宣)擔任賣淫會所主管,該當何罪?昨日,海滄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刑案,一名主管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獲刑。 洪某今年30歲,初中文化。他明知海滄區一家會所長期招募培訓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仍受雇該會所,為組織賣淫活動提供幫助,并先后擔任服務員和會所主管,負責管理會所的服務員、接待客人、處理糾紛及后勤工作等。 數年前,民警突擊檢查會所,當場抓獲同案犯林某、謝某、林某(均已判決)等人。 檢查當天,洪某逃脫了警方抓捕。不過,2015年7月,洪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一毒販販賣毒品的線索。隨后,洪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洪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協助賣淫最高可判10年 賣淫場所服務生被判刑的不在少數。近日,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最近已有多個服務生先后為此坐牢。 此前,思明區有一個幫小姐送冰塊的服務生被判“協助組織賣淫罪”,結果獲刑一年多。還有,同安區一個學生暑期打工誤入“淫窩”,沒拿到工資還要被判刑。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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