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黃璜)今年9月9日,市政府出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自此,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了詳細的規則。規則詳情如何?市環保局進行了解讀。 排污權交易納入統一平臺管理 《辦法》規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納入統一平臺管理。現階段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實施對象包括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 《辦法》要求新老有別,分類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符合功能區劃和產業政策的現有工業排污企業初始排污權,經核定后予以統一分配;新、改、擴建項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權,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定,在環評審批前通過市場交易取得。 排污權可出售也可租賃 《辦法》規定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排污企業通過提標改造、深度治理等措施減少污染排放,節省出的可交易排污權可通過平臺出售、租賃給需要的排污企業從中收益,或由政府有償收儲來獲得收益。 政府儲備排污權優先保障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建設。其中,集中供熱(氣)等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執行;重點產業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按照廈門上季度相應指標市場價加權平均值的80%執行。 符合條件可豁免購買排污權 《辦法》規定,工業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四項主要污染物指標總和小于1噸/年的,可豁免購買排污權及來源確認。豁免購買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必須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承諾依證排污,對排放情況實施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自證守法。企業失信和違法將被取消豁免的資格,原豁免購買的指標總量須通過市場購買。 排污單位要嚴格按《辦法》規定購買、出讓和使用排污權,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超總量排放。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和交易行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管理,環保部門將嚴格進行事后監管,嚴懲企業失信和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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