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業主家中被淹物業有無責任? 劉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未對該公共露臺進行清理,存在管理疏忽。為此,他狀告物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物業立即排除公共露臺處的積水隱患,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法庭上,劉先生說,長期以來,物業公司未對涉案公共露臺進行維護、清理排水管道口,在暴雨天氣時也未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事發后劉先生多次要求物業進行賠償,但物業僅同意免除他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由于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劉先生最終還是將物業告上法庭。 不過,被告物業公司答辯說,劉先生的損失與物業管理行為并無因果關系,物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9樓公共露臺積水溢出后,系流入劉先生家中的陽臺上,而劉先生家的陽臺也有排水管道,如果劉先生家的陽臺下水管并未堵塞,那雨水也不可能流入劉先生家中客廳、房間。因此,雨水溢入劉先生家中,是因為他家陽臺下水管堵塞所導致。 另外,物業還辯解說,9樓公共露臺下水管被小樹堵塞,系因為9樓的業主將公共露臺封閉,物業因為無執法權,無權進入該區域。所以,9樓業主的行為也是導致露臺雨水溢入劉先生家中的次要原因。總之,不應當由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雙方都有過錯,各擔部分責任 據劉先生說,訟爭公共露臺處生長的樹木,樹根是沿著排水管道生長的,所以他家陽臺上的排水管道亦被堵塞無法排水。近三年來,他曾發現自家陽臺排水管道排水不順暢的情況,也曾自行疏通該排水管。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這起8樓業主家中積水的事件中,原告業主和被告物業公司都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賠償劉先生經濟損失15000元,并負責消除位于小區9樓公共露臺處的積水隱患。 |
相關閱讀:
- [ 10-22]下雨半小時積水一米深 海滄新陽一帶70戶居民家中被淹
- [ 10-06]廈門10月健康預報:多清理積水 警惕蚊媒傳染病
- [ 09-30]廈各區市場監管局藥品檢查 積水污染藥品嚴禁銷售
- [ 09-28]臺風“鲇魚”帶來大雨 市民開車小心這些積水路段
- [ 09-16]“莫蘭蒂”雖帶來強降水 但積水來得快去得也快
- [ 09-16]"莫蘭蒂"造成廈門195處道路積水35萬棵行道樹倒伏
- [ 09-15]組圖:樹木倒伏路面積水 部隊官兵切割樹木現場清障
- [ 09-15]廈門湖濱南、仙岳路蓮岳路口等路口嚴重積水 需繞行
- [ 10-08]物業主任長假期間加強安保力量 還帶同事“掃樓”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