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未盡管理責任 物業應當賠償 法官分析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所、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盡到維修、養護、管理等義務。本案當中,積水事故的發生是因公共露臺排水管道堵塞所引致,雖然物業抗辯說,堵塞系因9樓業主違法封閉公共露臺所致,但物業無法證明自己已經采取積極合理的方式消除該安全隱患,可見其未盡到物業管理義務。 而且,被告物業也未舉證證明在事故發生后,已及時通知原告并采取合理的搶險措施。因此,物業公司對業主劉先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相應的責任。 另外,原告劉先生也自認在事故發生前曾發現自家陽臺排水管道排水不暢情形,但也未詳細核查具體原因,事故發生時該陽臺排水管道未能正常排水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影響,故劉先生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相應過錯。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物業公司賠償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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