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一場空難,讓黃先生失去妻子、兒子,黃先生的岳父岳母則失去女兒、外孫。本是撫慰家屬的賠償款項,卻因分割問題,黃先生和岳父母鬧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這看起來很簡單的一起案件,其實是“兩案并作一案審”,因為死者遺產和賠償款項的分割并不是一回事。 【案情回顧】 空難賠償金分割事宜 老人和女婿發生分歧 2015年2月4日上午,一架臺灣復興航空公司的客機墜河。機上有兩個廈門旅行團,市民吳玉(化名)和兒子就在其中,不幸身亡。事后,保險公司理賠金、航空公司賠償款、吳玉生前單位補助款等陸續發放,合計超過400萬元。 這筆錢的歸屬讓吳玉的丈夫黃軍(化名)和吳玉的父母鬧翻了。吳玉的父母稱,賠償款、補助款和吳玉的大部分財產都被黃軍掌控了。一年多來,他們幾次向黃軍詢問款項,但他都無動于衷。準備起訴時,他們才得知航空公司的賠償款早已被黃軍領走了。兩位老人提出,他們的年紀大了,沒有勞動能力,應該多分一些賠償款、補助款。 黃軍不同意。他說,吳玉生前很孝順,已多次拿錢幫父母分擔經濟壓力,幫她的妹妹創業、蓋房,幫弟弟交學費、找工作。兩位老人還有兩名子女,而且還有農村醫保、養老金,完全可以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沒有多分錢的理由。 【爭議焦點】 身故時間不同,決定繼承次序也不同 庭審中,吳玉的丈夫和吳玉的父母對吳玉母子的死亡時間持不同說法。吳玉的父母以尸體檢驗證明書上的死亡時間為證據,認為吳玉母子是同一時間死亡的。黃軍卻認為,從證明書上的直接死因可以看出,吳玉是在機身撞橋時身亡的,兒子是在墜河后溺水身亡的,因此推斷吳玉的死亡時間先于兒子。 主審法官將此列為本案的焦點之一。為何死亡時間成為關鍵呢? 根據繼承法可知,如果吳玉死亡在前,其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有權繼承遺產;兒子隨后死亡,作為父親的黃軍可以轉繼承。如果是同時死亡,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法官判決】 推定時間按輩分分先后,遺產按四份分割 法庭審理后認為,證明書中的死亡時間統一填寫為當日11時,目前的科學手段無法將死亡時間具體到分鐘。在無法準確認定時間的情況下,根據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死亡人各自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則推定長輩先死亡,即推定吳玉先于兒子死亡。 因此,吳玉的遺產分為四份,父親、母親、丈夫、兒子各一份,兒子的份額由黃軍繼承。 【財產構成】 分為遺產和賠償金 分割方法各有不同 兩位老人的初衷是想要“分配那些錢”,但他們沒想到的是“那些錢”的構成本身就比較復雜。 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玉居住的房子、銀行卡余額、未領取的工資、公積金賬戶余額等都屬于吳玉的遺產,其中不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需要先扣除丈夫的份額,剩余再按法定繼承原則分配)。一系列賠償金用于補償、撫慰吳玉的近親屬,不算遺產,而是黃軍和吳玉父母的共有財產。 法官解釋,繼承和共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割的方法也不一樣。這原本應分成兩起案件審理,但當事人雙方申請合并處理,所以在一起案件中解決。但在分割財產時,還是要區分清楚。 【法官判決】 岳父母主張多分遺產 但法庭沒有給予支持 法庭核實吳玉、黃軍名下的財產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屬于遺產,包括房子、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等。因此,吳玉的遺產由其父母各分得1/4,其丈夫分得1/2(包括兒子的份額)。吳玉父母主張多分遺產,但法官認為,老人另有一雙成年兒女可盡贍養之責,因此沒有支持。 理賠款、保險金、喪葬費、補助款等400余萬元,屬于吳玉父母和吳玉丈夫的共有財產。因此,三人各得1/3。 另外,吳玉的父母希望買下黃軍的房子產權,雙方協商一致后,因此判決吳玉的父母向黃軍補償176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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