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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翔安區檢察院發布了一起特殊的刑案,男子熊某因在臺風天搶奪,一審獲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經查,嫌疑人熊某今年31歲,他交代,當天晚上他獨自回暫住處時,看到小敏她們走在他前面,手上還拿著一部白色手機。
經查,嫌疑人熊某今年31歲,他交代,當天晚上他獨自回暫住處時,看到小敏她們走在他前面,手上還拿著一部白色手機。“我當時就想,我自己的手機比較差,又沒有錢買好的手機,所以就想搶她的手機。”熊某交待說。 釋法 災害天搶奪入刑標準減半 搶奪罪起刑點是2000元,可為什么熊某搶了1210元的財物就被判刑了。 檢察官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搶奪公私財物,搶奪“數額較大”的標準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因此,起刑標準降低百分五十后,熊某搶奪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規定,涉嫌搶奪罪。 為嚴懲該起災害天氣的犯罪,翔安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快速審結,并依法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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