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江海蘋)近日,劉某因涉嫌持有假幣罪,被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2016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劉某在本市湖里區某公園,撿到一疊共176張面值百元的假人民幣,劉某明知該176張人民幣是假幣仍持有,并欲使用。2016年5月16日,劉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行為被民警抓獲,并從其身上查獲上述176張假幣。 本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明知是假幣而非法持有,且金額達到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 貨幣作為商品交換的價值尺度和重要的流通及支付手段,關系到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不能偽造、販賣、交易、使用,即使是持有也可能違法。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教訓警示人們,非法持有假幣達到一定數額也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 持有、使用假幣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中明確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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