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未對寵物采取安全措施 主人或須承擔更重責任 福建廈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黃光儀說,根據《侵權責任法》,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如果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違反《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所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更重。 如果飼養人未按照規定養犬,無證飼養,或者擾亂他人生活,可向公安部門或城市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反映,對犬只予以沒收,對管理人進行罰款,或依據治安處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當然,作為小區,為規范養犬,還可通過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委員建議】 當年出臺辦法限制養犬 如今應當修法有序引導 今年,市政協委員、本報記者徐蘋專門走訪調查,并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亟需修訂》的提案。提案中提到,《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已經難以應對今天的現實,10年前管理辦法的初衷是限制養犬,如今社會養犬越來越普及,舊辦法已經明顯和社會現實脫鉤,導致了城市養犬負面效應日益激烈。 針對公園禁止遛狗執行困難、寵主和公園管理方沖突比較多的問題,她建議在有條件的社區和公園內建立寵物公園或寵物地帶,把管理與服務融為一體,有序引導。此外,保障城市犬只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和經費,主管部門可與民間動保組織主動合作,倡導領養替代購買以及文明養犬教育宣傳活動。 思明區政協常委霍文章認為,管理部門應經常到社區檢查,做到真正地管理到位。養狗條例可規定出門必須佩戴牽引繩且不能超過1.5米,違者重罰。對于狗傷人的處罰可在其他法規體現,也建議重罰。對于狗主人長時間不加制止的狂吠擾民,也應該有相應的重罰。建議減低辦證費用,提高大家辦證的積極性,打擊無證養狗。 此外,可參考國外養狗必須買“第三者責任險”等做法,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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