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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3走出站務室公交司機被砸得頭暈 上周日中午,在觀音山公寓樓下公交車場站準備發車的公交車司機陳先生也被砸了個猝不及防。經常在這里發車,陳先生對這里高空拋物的情況也早有耳聞,但是沒想到自己也會是受害者之一。 “當時被砸到后就覺得有點頭暈。”陳先生表示。原來,當天中午陳先生準備發車,走出站務室的大門沒幾步,一個不明物體就砸在了陳先生頭上,回過神來的陳先生看到,砸到自己的是一塊泡沫塑料,可是再抬頭一看,丟下泡沫的人早已不知蹤影。 被雜物砸到的不止有人,還有位于觀音山公寓樓下的公交場站內的公交車。場站工作人員介紹,停在這里的公交車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受損。 高空拋物傷人整樓可能“連坐” 小區屢屢下起“垃圾雨”,不但損害市容環境,也存在安全隱患。對此,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法規規定,不僅有可能會被依法處于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要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拋下的垃圾傷到人,卻又找不到當事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及第87條規定,該樓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整棟樓的住戶“連坐”,共同承擔賠償的責任。 那么,“垃圾雨”屢禁不止,是否有對策?鄭律師告訴晨報記者,隨意拋撒垃圾不僅是道德問題,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規定對其進行制約,但是因為后果太輕或者維權成本太高,很少人愿意通過法律手段去維權,這也就導致了屢禁不止。鄭律師建議,通過訴訟程序進行適當維權,可以對此類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高空墜物傷人可罰款、監禁 資料顯示,根據日本的民法規定,有關建筑物的附屬物(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筑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還專門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規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筑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 該做的都做了就是沒有效果 “垃圾雨”經常出現,有人報過警,但是因損失小、取證難,民警也束手無策。在日常管理中,物業也曾抓到過現行,但是他們沒有執法權,只能勸導。 記者在該小區看到,墻上、樓道門口、電梯里都設置了禁止高空拋物的標識。在5樓的天井里,甚至還設立了有關高空拋物的宣傳欄,但收效甚微。 觀音山公寓物業主任許先生介紹,目前物業已經聯合塔埔社區、何厝邊防派出所及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印發了一份禁止高空拋物的倡議書,并發放給每一住戶,希望能減少高空拋物。 “取證難、沒有相關法規可以約束,問題很難得到解決。”塔埔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也很無奈。他們表示,目前只能以勸導及宣傳為主,并且輔以一些預防的手段。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需要加強宣傳,提升住戶自身素質。 征集令 交付7年來,觀音山公寓的“垃圾雨”可能下得比雨都還勤,保潔員、保安甚至要戴頭盔上崗。陣陣“垃圾雨”可謂讓住戶苦不堪言,報警、倡議書,能用的辦法也用得差不多了,垃圾雨仍在下。如果您有什么好辦法,請撥打晨報熱線告訴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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