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高金環)明知是危房還要出租、出借的,最高將被罰2萬元;接到治理通知拒不執行的,最高可被罰3萬元。日前召開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對危險房屋治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將建立危房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據市國土房產局統計數據顯示,我市目前未治理改造的危房大約有2500幢,且新鑒定的危房每年都在增加。1997年我市公布施行的《廈門市房屋安全鑒定和防治管理規定》,未能涵蓋所有類型房屋,部分房屋處于監管盲區,如農村私房未納入房屋安全管理范疇,原規章在房屋安全責任人確定以及相應義務、責任等方面還不夠具體,關于房屋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以及屬地管理責任劃分等也不夠明確。為此,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將其列為今年政府規章立法項目。 新規(草案)覆蓋了原有的監管盲區,全市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產權房屋包括農村私房的安全責任確定、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都適用該規定。同時,新規(草案)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主體。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而對購買部分產權的房屋、代管房屋、公有房屋等也都相應明確了責任主體。 【鏈接】 新規(草案)速覽 ●危房治理期間或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 處罰:將未經治理的危房出租、出借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責任人收到危房治理通知書,應當按要求進行治理。 處罰:未按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納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統,實行信用監管,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 ●房屋地基、主體、承重結構等出現明顯沉降、開裂等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處罰: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鑒定責任的,將被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相關部門將采取代為委托鑒定的強制措施。 ●對危險房屋治理過程中需要申請住宅建設以及其他建設活動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對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將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
相關閱讀:
- [ 11-22]臺江區萬創公社租客陷入糾紛 被出租方要求搬離
- [ 11-20]女子出租房內身亡 疑因感情糾紛男子殺害妻子
- [ 11-18]福機新苑物管圍擋、出租架空層 居民擔心有隱患
- [ 11-12]安徽:校外活動中心須公益為先 違規出租轉讓將追責
- [ 11-02]工商銀行三明分行提醒:安全用卡,不得出租出借個人賬戶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