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未及時有效勸阻,酒友要一起擔責10% 法庭首先對阿生死亡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賠償項目的金額進行認定,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即其母親)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5萬余元。 法庭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阿生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和防護措施,負次要責任。因此,酌定阿生自己承擔70%的責任,施工單位承擔20%的責任。另外,和阿生一同喝酒的小陳等8人,在明知阿生已經大量飲酒的情形下,對其駕車的行為未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過失,也存在一定過錯,酌情認定1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施工單位向阿生的母親賠償19萬余元,小陳等8人各賠償1萬余元(扣除事發后先行支付的部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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