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戴舒靜通訊員洪文海)還未辦理相關手續,黃某就出資委托他人雇請工人進場平整土地,搭建鋼構,造成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考慮到黃某到案后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再加上他案發后積極“補植復綠”。近日,廈門翔安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據悉,這種“補植復綠”行為,是翔安區人民檢察院探索出的一個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辦法,此案正是該辦法推出后的首個案件,在全市也屬首例。 【案情】 未辦理手續就進場施工,導致林地農用地毀壞 據介紹,黃某是一名外地客商。2011年,他到新圩考察,打算建一個養牛場。在他人的引薦下,他看中了烏山村的草仔山。于是,當年11月15日,他承租了當地村民蔡某的138畝土地,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并約定由蔡某負責辦理租用土地上的墓地等征收、搬遷、退林等相關手續。 2011年12月前后,黃某和蔡某明知還未向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的情況下,就在涉案地塊上挖掘平整場地,搭建3座鋼架棚,建設2棟固定建筑及基地大門,造成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經依法鑒定,被非法占用防護林面積8.1畝,其他農用地16畝。歸案后,犯罪嫌疑人黃某對上述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處罰】 要求當事人“補植復綠”,將涉案地塊恢復原樣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伙同他人非法占用防護林地共計8.1畝,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16畝,改變被占林地、農用地的用途,造成林地、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但是,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偶犯,案發后積極配合翔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補植復綠”做法,將涉案地塊恢復原樣,根據相關規定,擬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黃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機制】 構建生態復綠機制 恢復被破壞生態資源 據了解,今年以來翔安區人民檢察院已辦理多起涉林案件,檢察院發現,加大打擊力度可有效預防犯罪,遏制涉林犯罪的發生,在此基礎上實行“補植復綠”,探索構建生態復綠機制,對于恢復被破壞的林業等生態資源很有利,可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推出“補植復綠”機制后,翔安區人民檢察院共督促當事人種植林地20余畝,并對1人作出相對不起訴,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1人,有效地推動了該院生態資源檢察工作深入發展,凸顯生態檢察辦案的生態修復效果。 【名詞解釋】 相對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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