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戴舒靜 林晴 通訊員洪文海)踢一腳的代價是多少?王某榕的一腳“值”4400元,而且他還可能面臨9到11個月的牢獄之災。近日,王某榕因酒后無故踢了別人的奧迪車一腳,被翔安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2月6日晚上11點左右,王某榕同朋友在翔安馬巷喝完酒,走路回家。途經(jīng)一家店時,見一輛奧迪Q5停在店門口,本來心情就不太好的王某榕酒勁上頭,上前狠狠地朝車子的前保險杠的中網(wǎng)部位踢了一腳。 聽到響聲,在店里和朋友聊天的車主阿星(化名)跑出來。對于王某榕無故踢自己車的行為,阿星非常生氣,他和朋友拉住王某榕不讓他走,要他賠償。 王某榕的朋友趕緊打圓場,并答應會賠償。留下電話后,阿星才讓王某榕和他的朋友離開。經(jīng)檢查,王某榕踢中的是車子的前散熱網(wǎng),造成散熱器隔柵損壞。事后,阿星聯(lián)系王某榕,要求其賠償4000元。王某榕嫌太貴,從此不再接阿星的電話。憤怒的阿星隨即報了警。 6月15日,王某榕被警方抓獲。歸案后,王某榕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后來,他賠償了阿星4400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盡管如此,檢察官還是認為,王某榕公然藐視法紀,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造成財物損失共計4421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考慮到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9個月到11個月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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