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為規范廈門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切實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廈門出臺了《廈門市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已于本月1日正式實施。昨日上午,市財政局在門戶網站舉辦“處長在線訪談”,行政政法處處長方文江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是指同級財政每年核撥給法律援助中心專項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及其他相關開支的經費。方文江表示,廈門原先執行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為2007年制定的《廈門市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為200元-1100元。但隨著物價水平的上升及法律援助人員工作量的增加,案件的補貼已無法彌補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成本。 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廈門法律援助專項經費限于三類支出:一是采取個案包干補貼的形式支付給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二是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教育培訓、調研工作,印刷法律文書,管理法律援助檔案;三是法律援助其他必要開支。 《辦法》規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刑事案件每件補貼1000元-2500元;民事、行政、勞動仲裁案件每件補貼1000元-2000元;非訴訟事務每件補貼200元-3000元。 如果結案材料有缺失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缺少相應必要工作的,每少一項減發20%的補貼;同一個案件涉及幾個鑒定項目的,分項計付補貼,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 具體案件的標準,可上財政官網參考《廈門市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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