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 抽淤后原地排放,完全是無效作業 昨日的約談會,專門通報了海滄18#、19#泊位調頭區疏浚工程項目中廈門安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法傾廢案件查處情況。 據悉,2016年10月13日和10月18日,廈門港航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廈門港海滄航道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安港浚9號”耙吸船正在施工作業,在登船檢查時發現該船有違法傾倒嫌疑,隨即開展深入調查。 “我們通過技術手段,調取了該施工船舶的航行記錄,發現其已連續施工作業10天(從10月8日到10月18日)未到指定區域拋泥。”執法人員說,“這就是說,該船將疏浚工程中的淤泥,拋在了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 經過調查,“安港浚9號”耙吸船采用溢流作業的方式,進行航道作業。通俗來講,溢流作業是將海底的淤泥抽到船上,通過沉積的方式,將清水通過溢流口排出,淤泥裝滿后再到指定地點拋泥。“但是,該船10天沒有出港,且溢流作業一直沒停,”執法人員說,“我們通過現場調查,發現該船上溢流口鋼絲銹死無法操作,一直開著最低位溢流口溢流。” 在這種情況下,相當于“安港浚9號”耙吸船將海底的淤泥抽起,再原地排放出去,完全是一種無效作業。該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屬于向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泥土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相關部門決定給予廈門安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清除違法傾倒的泥土6920立方米,消除安全隱患。據悉,該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交繳罰款,于12月15日前清除違法傾倒泥土約7000立方米。 追蹤 違法傾倒案件,暴露多個問題 據港口管理部門介紹,“安港浚9號”耙吸船的違法傾倒案件,背后暴露出多個問題。 比如,該項目的代建單位對施工單位及船舶未盡到監督管理,也未對監理公司進行有效監督,導致施工單位沒有按照維護疏浚方案嚴格規范施工。業主單位也對工程施工未盡到監管責任。 同時,監理單位上海東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監理到位,監理記錄不真實,沒有起到規范作業、杜絕違法行為的作用,屬于違反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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