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關系惡化,解除收養關系 面對法官,小陳承認了養父母所說的都是事實,同意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老陳夫婦與小陳為收養關系,老陳夫婦認為養子經常打架、酗酒、欠債,且對家庭不負責任,主張解除收養關系,小陳也予以確認,因此能夠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已經惡化,無法共同生活,依法判決解除老陳夫婦與小陳的收養關系。 據悉,根據法律規定,除上述情形以外,還有幾種情形也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如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法官說法 解除收養關系,養子仍有贍養義務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陳夫婦在小陳出生時即收養并撫養至成人、結婚生子,雙方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解除,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和多年來的親情關系是無法割斷的,從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甚至是道德層面,小陳對于撫養他長大的養父母應當盡到贍養義務?!妒震B法》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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