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一次“環保體檢”形成機制 按照《意見》要求,保險方應當為投保企業如實、完整地說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內容,與企業協商確定保額和費率。排污企業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不得低于國家依法確定的最低責任限額,在國家出臺最低責任限額之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額。 投保后,保險方應聯系專業機構,由保險方和投保企業共同委托專業機構,從投保第一年開始每年不少于一次“環保體檢”,主要包含環境風險管理指導、排查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提出環境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等。專業機構應及時將“環保體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方和投保企業。 根據時間安排,今年1月至3月,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工作;今年4月至2019年6月,逐步建立“環保體檢”、責任認定、損失評估、承保理賠等各項工作機制。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指導,落實各項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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