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行2:奔馳沖關,撞傷民警 1月15日清晨6點,交警支隊思明大隊嘉蓮中隊民警在成功大道蓮前西路至梧村隧道口路段開展酒駕整治專項行動時,民警在攔查一部蘇F115F6的白色奔馳轎車時,車輛駕駛員突然提速,強行沖撞開攔查的水馬和鐵柵欄后逃離,鐵柵欄又撞到中隊指導員、執勤民警張春龍腰部,致其輕微傷。 嘉蓮派出所將該案立為妨害公務案偵辦,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銘主動投案自首,當日被刑事拘留。 惡行3:妨害公務,腳踢民警 1月20日下午4點,交警支隊思明大隊蓮前中隊在廈禾路文園路口處整治電動車時,一被查的電動車車主不配合并毆打民警。接到指令后,蓮前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將涉嫌妨礙職務的男子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經查,犯罪嫌疑人羅某飛駕駛一輛無牌電動自行車被民警攔下,羅某飛在民警扣車過程中和民警林藝輝發生拉扯,并且用腳踢民警林藝輝的腿部、腳部,致其右腳淤青破皮。目前,犯罪嫌疑人羅某飛因涉嫌妨害公務,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據民警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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