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 合同須電子化并存證資金流數據也要上傳 《辦法》規定,在《辦法》發布前已設立的網貸機構,應依據專項整治工作的有關安排,在完成整改并通過后才可向金融辦申請備案。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應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 《辦法》要求,企業“自愿加入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臺,同意并授權電子數據存證服務平臺將存證合同內容中的業務數據按要求上傳,同意并授權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資金流數據按要求上傳,并與業務數據進行匹配對比。” 《辦法》還規定,所有備案的網貸機構都要將合同電子化并存證,存證后自動傳輸至“廈門市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臺”。此外,網貸機構備案,需找到愿意為其進行資金存管的銀行,并且授權該銀行將資金流數據傳輸至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臺。 金融風險防控預警平臺會根據網絡檢索信息、合同數據、資金流等信息,根據事先設定的指標參數對網貸機構進行打分評級。例如在預警平臺的“風暴指數”高于60分時,平臺會開啟相應的報警級別,此時由金融辦介入調查整改;如果“風暴指數”高于80分,將由經偵人員介入調查處置。 【提醒】 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 市金融辦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法律顧問黃倩穎為需備案的網貸機構給出三點提醒。 首先,申請機構需注意,按照法律規定,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是20萬元,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元。若金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應對其限期進行整改,不再發放超過借款金額標準的標的。 其次,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目前,廈門的網貸機構中,基本沒有進行此類評估,甚至在整改后有的企業做的評估也是流于形式。 第三,應有符合業務發展的完善的配套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風險控制制度、項目審核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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