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級檢查考核發現問題較多或整改不力、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集中、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下級黨委,《通知》強調,上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對下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提醒談話或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應對班子成員集體約談。 對于談話的程序,《通知》指出,談話一般按照談話主體向談話對象說明事由,指出存在的問題;談話對象對存在的問題作出說明,陳述個人意見;談話主體向談話對象進行提醒、批評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談話對象表態或檢討,并對談話情況記錄進行簽名確認的順序進行。 對于談話對象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紀律處分、組織處理。 《通知》要求,落實黨內談話制度是各級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黨組)要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并將此作為年度責任制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此外,《通知》還對談話情況的記錄提出了具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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