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朱俊博)一旦被列為失信者,不僅連出入境證件無法簽發,甚至連機動車登記業務也無法辦理。昨日記者了解到,省公安廳近日正式印發《全省公安機關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執行聯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了交警、邊防、消防、治安、刑偵、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對于失信者的相關聯動方案。 省公安廳要求,在今年3月底之前,公安業務數據庫要與全國信用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完成對接,實現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這將更加影響到失信者的生活。 【相關規定】 -交警部門 接到法院出具的相關請求的,應暫停辦理該機動車登記業務、限制其轉讓過戶或者新增抵押;在辦理車輛年檢、轉移登記、執勤執法過程中發現失信被執行人車輛的,及時通知法院。 -邊防部門 在接到人民法院邊控要求的,按照查控工作規范第一時間進行布控,發現失信被執行人的,及時控制并通知法院處置。 -消防部門 對申請從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的,發現申請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一律不予受理;對于發現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違規執業行為,將記入消防技術服務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治安部門 及時向法院推送失信被執行人住宿星級旅館信息;辦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及時通知法院。 -刑偵部門 對法院移送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依法偵查。 -出入境管理部門 對未持有出入境證件的,應在法院通報備案限制期限內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對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無法收繳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宣布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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