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集法宣)有些車主會將貨車掛靠在有運營資質的運輸公司名下,再自行招聘駕駛員跑運輸承攬業務。那么,駕駛員、車主和掛靠公司之間的關系該如何認定?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就碰到了這么一起案件。 2013年8月,車主小斌(化名)與廈門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小斌將一輛重型自卸車掛靠在汽車服務公司名下,掛靠期限兩年,掛靠費每月300元,小斌擁有車輛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 2015年3月,小斌招聘駕駛員馬某(化名)駕駛自卸車跑業務,出車時間、工資發放都由小斌說了算。幾個月后,馬某在下車時因地面濕滑不慎將手摔斷,住院、手術花了一些費用,為此小斌與馬某就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中寫得很清楚,小斌是車主,馬某是員工。但就在協議達成的當月,馬某向集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他與小斌掛靠的汽車服務公司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獲得了裁決支持。汽車服務公司不服,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 馬某認為,盡管他與小斌就個別費用達成了協議,汽車服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還有應盡的責任。但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馬某與汽車服務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本案中,招聘、分配和管理工作、發放工資的都是車主小斌,只能確定馬某與小斌之間有勞務關系。而小斌雖掛靠在汽車服務公司名下,但并未以公司的名義運營車輛,即使馬某受小斌雇傭,也并不因此與公司之間產生勞動關系。近日本案二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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