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口電梯井,奪走工人命 一口電梯井,奪走工人命。昨天,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這是發生在海滄的一起電梯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工人死亡。事發后,死者父母將包工頭告上法庭,索賠43萬余元。 事故發生在海滄區新陽街道新垵村的一棟自建房。該棟樓房的主人是林某,他把樓房外架工程發包給包工頭黃某承建。而小張則是黃某雇的工人,負責墻體外架的搭建。事發當天,小張進行外架施工作業時,不慎跌入沒有進行防護的電梯井底,不幸身亡。 小張死后,他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包工頭黃某及房東林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3萬余元。起訴后,原告與房東林某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約定由林某一次性支付12萬元給原告。原告隨后撤回對林某的起訴。 不過,原告針對包工頭黃某的起訴并沒有撤回。對此,黃某答辯說,是因為電梯防護工作未到位,造成小張死于電梯井,因此小張的死亡應由房東林某承擔主要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黃某賠償原告15萬余元,另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林某與黃某過錯相當,除了和解賠償的12萬元外,還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法官說法 雙方都有錯,各自擔責任 主審法官認為,小張在雇傭勞動中死亡,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黃某作為張某的雇主,應當首先做好其雇員的工作環境安全防護,不僅包括外架,而且包含相應通道的安全防范。被告黃某未能證明其有做好安全防范,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二,房東林某沒有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另外,張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有謹慎義務,其存有一定過失,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本案當中,原告的損失為38萬余元。因此,判決要求黃某承擔15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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