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標方花錢“買票” 舉報卻被擱置 據翔安區紀委辦案人員介紹,呂塘社區內有一塊約350畝的蝦池,原由部分居民承包經營養蝦。2014年7月,呂塘社區兩委會決定,將該蝦池的經營權收回,以招投標形式進行對外發包,改做其他用途。當時,東石物流公司以石材物流項目參與招投標,而另一家公司以生態景觀項目參與招投標,呂塘社區兩委會定于2014年7月17日召開居民代表大會,由居民代表投票確定中標公司。 7月16日,這家物流公司為取得承包經營權,由時任社區黨總支部委員的洪某宏“牽線搭橋”,給34名居民代表送“紅包”,以每人1萬元的價格“購買”選票。董某江、董某藝、洪某長、柳某派、董某海等5名黨員居民代表收下該筆錢款后,為這家物流公司取得蝦池承包經營權提供幫助。 7月17日,一名社區干部接到電話,舉報這家物流公司的“買票”行為,然而這個舉報并沒有得到受理,居民代表大會仍繼續召開。這家物流公司以30余票成功取得蝦池的承包經營權。 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該物流公司中標后,為盡快開展蝦池退養、后續基建等工作,于同年8月送給時任社區居委會的柳某隊(非黨員)、黨總支部委員柳某騰、洪某偉、洪某明每人5萬元,以取得他們對相關工作的支持。 其中,洪某明收下該筆錢款后,從某社區干部處獲悉,該錢款不能要,立即將該筆錢款上交組織。另外,該物流公司同時還送給董承輝和時任黨總支部委員洪某各2萬元,不過二人各自將收到的2萬元都退還給了該公司。 該案查清后,相關人員受到了黨紀處分。其中,負責“牽線搭橋”的洪某宏、黨員居民代表董某江、董某藝、洪某長、柳某派、董某海及社區干部柳某騰、洪某偉、洪某明等9人分別在2014年、2015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開除黨籍處分;柳某隊、柳某騰、洪某偉等3人還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司法機關不予起訴。而作為主持該社區黨總支部工作的副書記董承輝,被新店鎮黨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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