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銀行職員當時行為系非職務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海西晨報訊 經銀行負責人推薦,曉琳在銀行里用POS機刷卡支付買了理財產品。她說,沒想到自己買到的竟是因非法集資而紅極一時的“e租寶”理財產品。于是,曉琳將銀行告上了法庭。不過,法院駁回了曉琳訴求。這是怎么回事? 在銀行買到非銀行產品 阿琴(化名)是某銀行某營業所負責人。在阿琴的推薦下,曉琳(化名)多次購買該銀行的理財產品。2015年10月底,曉琳再次接到了阿琴的電話。電話里,阿琴介紹的理財產品讓曉琳十分心動。 2015年11月1日,星期天,曉琳來到了營業所,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購買了40萬元的理財產品。據介紹,那是一款穩健型的理財產品,年利率為6%,期限為55天,到期全額返還本金并支付收益。刷了卡后,阿琴手寫了一份關于該理財產品的本金、期限、利率、收益的書面承諾。 同年12月26日,理財產品到期,但曉琳未能拿回本金及利息。經多次催討,阿琴才透露,曉琳支付的款項未被用于購買原約定的理財產品,而是被用于購買了“e租寶”的高風險理財產品。實際上,早在阿琴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前,“e租寶”已經出事。 阿琴的說法讓曉琳十分意外。她一直以為自己買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為了要回這筆錢,近日,曉琳將銀行告上了法庭,阿琴被列為第三人。此時,阿琴已不再是銀行職員。 是否職務行為成爭議焦點 曉琳認為,當時阿琴為該銀行營業所負責人,為其辦理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本案是其與銀行之間的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曉琳主張,該銀行應該向其支付40萬元及利息損失。 不過,銀行提出,40萬元未轉入銀行賬戶,曉琳刷卡的POS機非銀行所有,POS機交易品條上“商戶名稱”顯示為“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另外,銀行堅持阿琴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非職務行為。銀行還提出,曉琳在未看到材料、合同的情況下,就將大額的款項用來歷不明的POS機刷給對方,也未盡到理財購買的注意義務。 阿琴也認為自己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且提出曉琳明知購買的是“e租寶”產品。阿琴回憶,當天是基于熟人關系給曉琳介紹理財產品。在營業所辦公室里,阿琴僅介紹了曉琳和“e租寶”客戶經理的身份,之后便由雙方自行溝通購買事宜。而且,POS機刷卡后,“e租寶”會發送包含驗證碼、收款等的通知短信,阿琴也堅信曉琳知曉所購理財產品并非銀行產品。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租寶”理財產品并非銀行產品。阿琴作為當時營業所的負責人,介紹客戶購買訟爭理財產品,這一行為已超越其權限。《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換句話說,如果曉琳知道或應當知道阿琴行為是超越權限的行為的話,則阿琴行為系非有效職務行為。 事實上,POS機交易憑條顯示,收款商戶為“上海仁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曉琳知曉此事并知道40萬并非支付給銀行。另外,根據相應的交易慣例及原告多次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經歷,購買理財產品應至柜臺處辦理相應手續,但曉琳此次購買并未履行該手續,且交易時間為周日,并非銀行正常工作時間。據此,法院認定,阿琴的行為是超越權限的行為,非有效的職務行為。 最終,思明法院駁回了曉琳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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