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獲刑并退賠76.6萬 近日,集美區法院一審,分別判處4名被告2-11年不等有期徒刑,各處罰金5000-10000元不等,并責令4名被告退賠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共計76.6萬余元。 法官認為,陳某強、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或單獨或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以虛假身份信息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中黃某偉參與騙取金額61.3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陳某強參與騙取金額25.9萬余元,黃某而參與騙取金額近13.3萬余元,均數額巨大;陳某明參與騙取金額近9.9萬元,數額較大。因此,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官說法 虛構身份簽約構成合同詐騙 4名被告人指使他人,以虛構假身份證明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財物,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法官分析,詐騙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對合同行為的管理制度。而本案中,4名被告人利用虛假的分期消費貸款合同,不僅詐騙了被害單位的財物,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以及誠實守信的合同制度,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復雜客體。 另外,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來的社會青年,持偽造學生證,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使被害單位陷入錯誤認識,騙取其以訂立的合同為基礎交付財物的行為,正是合同詐騙罪的典型表現形式,故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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