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 《廈門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占用、損害或者擅自移動、啟閉、拆除、加裝、遷移、改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廢渣、垃圾的;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在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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