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抗訴職能 準確打擊危害民生案件 2011年5月起至2013年6月,周某望、鄭某明共同出資,先后成立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的鵬康公司、國康堂公司,招聘陳某忠、施某元擔任經理,培訓王某英等15名員工以冒充醫生電話咨詢的方式推銷公司產品。 該兩家公司通過全國各種媒體發布廣告,夸大宣傳治療效果,誘導消費者撥打電話向冒充醫生的王某英等15人進行咨詢、購買,其間共非法銷售假藥價值約357萬元,非法銷售藥品約2311萬元。 思明區檢察院以鵬康公司、國康堂公司及周某望等19人銷售假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未認定王某英等6名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思明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后,市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充分運用證據促使翻供的部分被告人當庭認罪。二審改判增加認定6名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準確打擊了危害民生的銷售假藥、非法經營藥品犯罪,抗訴效果突出。 點評:本案是一起社會關注度高的銷售假藥、非法經營案。在本案偵辦過程中,公訴部門開展了多項首創性的工作探索。本案有力地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點評人: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鄭曉劍) 督促依法履行職責 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海滄一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綠苑中滄公寓,根據規定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為3500平方米。但因綠苑中滄公寓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該開發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區人防辦提出免建申請。同年6月19日,區人防辦審批同意免建,但同時核定該開發公司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30余萬元。事后,該開發公司遲遲未繳納該費用,區人防辦也未進行督促。海滄區檢察院調查后,依法向區人防辦提出追繳該費用的檢察建議。 接到檢察建議后,區人防辦向建設單位發出繳費通知,該開發公司立即繳納了所欠630余萬元易地建設費。 點評:根據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負有繳納地下防空室易地建設費的義務,人防部門負有征收地下防空室易地建設費的職責。在本案中,相關行政部門怠于履職,檢察機關依法發出督促履職檢察建議,有效地推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履行職責,避免了國有資產流失,取得了較好的檢察監督效果。 (點評人: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鄭曉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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