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暫住年限不夠,可用房產來“抵” 要符合積分入學條件,隨遷子女父(母)必須近兩年(含兩年)在廈門連續暫住且目前在湖里區暫住。如果隨遷子女的父(母)暫住年限不夠咋辦?根據規定,孩子的父(母)在湖里區購置超過50%(不含50%)產權比例商品住房,其中,房屋用途應為“住宅”,商住兩用及小產權房均不符規定。如果因辦理暫住證年限不足而達不到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可憑借其本人(或配偶)在廈門購買房屋的登記備案時間與其辦理暫住證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廈暫住時間。滿足近兩年連續暫住的,可視為符合暫住時間的基本條件。 那申領居住證時出現的銜接斷檔問題,要如何解決呢?按照規定,有關暫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實施,并根據隨遷子女父母在公安機關記錄的實際居住時間計算積分。隨遷子女父母申領居住證前在公安機關記錄的暫住時間,與居住時間合并計算積分。 此外,按公安機關規定,2016年12月1日前辦理暫住證,且暫住證有效期屆滿之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內的隨遷子女父母,在申領居住證時由于公安機關的原因出現銜接斷檔的,斷檔時間計入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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