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廈法宣)近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昨日市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郝勇就《實施細則》制定出臺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等做介紹說明。 《實施細則》共分總體要求、加強聯合懲戒、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五個部分,共79條,涉及聯合懲戒單位共65家,涵蓋聯合懲戒措施13大類47項,明確界定了各單位在執行聯動機制中的工作職責。 根據《實施細則》,失信被執行人在我市從事特定行業、出任企業高管、申請住房貨幣化補貼、甚至自費送子女出國留學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 據悉,《實施細則》是對我市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的綱領性文件,旨在進一步升級執行聯動機制,充實聯合懲戒內容,通過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構筑“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格局,對失信者形成強大的聯合懲戒威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無所遁形,推動各部門各行業形成合力共同破解執行難。 這六個方面 “老賴”都將受限 在中辦、國辦和省“兩辦”文件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我市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出臺《實施細則》,在限制內容上更為豐富、細致,主要有以下特色亮點: 亮點1 失信信息載入市民卡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將加載到我市個人市民卡信息系統,使之應用于公共服務領域,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各類公共服務優惠政策。 亮點2 強制扣劃住房貨幣化補貼 《實施細則》在中辦、國辦和省“兩辦”文件規定可以查詢、控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規定可以查詢、控制住房貨幣化補貼。對符合我市發放住房貨幣化補貼條件的,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強制劃撥被執行人的住房貨幣化補貼。 亮點3 限制開展港口、水路經營業務 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限制其申請港口經營業務、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業務、國內船舶管理業務,進一步限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經營業務范圍。 亮點4 限制自費供子女出國留學 自費出國留學的費用不菲,并非保障公民受教育權所必需。被執行人在債務尚未清償的情況下,以自由財產供其子女自費出國留學的情形存在規避執行的可能。為此《實施細則》將自費供子女出國留學作為高消費行為的一種類型予以限制。 《實施細則》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及自費出國留學。 亮點5 律師、公證員等行業執業限制 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將作為我市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審核頒發的審慎性參考。同時,若公證員、會計師、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在職級晉升和評先評優上被限制。 亮點6 企業高管任職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細則》將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類型從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擴大到所有類型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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